報廢汽車預處理完畢后,應完成以下拆解。
a)拆下油箱;
b)拆除機油濾清器;
c)拆除玻璃;
d)拆除包含有毒物質的部件(含有鉛、汞、鎘及六價鉻的部件);
e)拆除催化轉化器及消聲器、轉向鎖總成、停車裝置、倒車雷達及電子控制模塊;
f)拆除車輪并拆下輪胎;
g)拆除能有效回收的含金屬銅、鋁、鎂的部件;
h)拆除能有效回收的大塊塑料件(保險杠、儀表板、液體容器等);
i)拆除橡膠制品部件;
j)拆解有關總成和其它零部件,并符合相關法規要求。
豫公網安備 4105050200023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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